檔 號: 保存年限: 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0月08日 發文字號:全後動管字第1130034528號 附件: 訂 主旨:公告後備軍人屆滿服役限齡除役年次。 依據: 兵役法第3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5條、志願士 兵服役條例第5條及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42條。 公告事項: 公告民國114年各階除役年齡如下: (一)二級上將:70歲(民國43年出生)。 (二)中將:65歲(民國48年出生) 。 (三)少將:60歲(民國53年出生) (四)上、中、少校及士官長:58歲(民國55年出生) (五)上、中、少尉及上、中、下士:50歲(民國63年出 生)。 (六)志願役士兵:45歲(民國68年出生) (七)義務役士兵、補充兵:36歲(民國77年出生)。 二、上列人員服役限齡,計算至113年12月31日止,並自114年 1月1日除役除管,不另發給除役令。 第1頁,共1頁 此篇相同回報者之文章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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