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採網際網路、語音轉 帳、郵緻或向經委託代 收之機構繳納罰鍰 駕駛人 (或行為人) 姓 車牌號碼 車主地址 「違規時間 違規地點 |應到案日期 注 須至應到案處所 聽候裁決 2023/11/10 16:08:18 2023/11/18 16:08:1 2023/11/10 16:0 被通知人 |汽車駕駛人 汽車所有人 | 其他行為人 民眾檢舉 附採證照片 名 按壓日期:112年11月11日 檢舉案號:交大112111106471 TDJ-1 性別 出生 年月日 女 年 車輛 種類 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本聯突被通知收執) 地址 駕照或身分 日 證統一編號 營業小客車 (國瑞,黃) 同駕駛人(或 行為人)地址 330(車)桃園市桃園區 112 年 11 月10日 16 時 08 分 |違規 02 月17 日前「事實 項 中華民國 113年 01 月 03 B 填單 2023/11/10 16:08:12 車主 姓名 桃園市八德區永豐路 113 年 本單經勾記「得採網際網路、語音轉帳、郵繳或向經委託代收之機 「構繳納罰級」者,請依本單背面列印之罰鍰繳納方式向代收機構繳舉發道路交通管理 違反 納罰鍰。 2.本單經勾記「須至應到案處所聽候裁決」者,須依應到案日期、處 所,持本通知單到案聽候裁決,如違規人未滿18歲,請由法定代 法條處罰條例 理人、監護人等攜帶違規人之戶口名簿等文件到案,逾期不到案者 ,逕行裁決之。 應到 58桃園市政 3.受通知人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應於本單記載之應|案處府交通事件 到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足資辨識、通知應歸責人之證明文件 ,向處罰機關(即應到案處所,以下同)告知應歸責人,逾期未依 規定辦理者,依本條例違反條款規定處罰。 所 裁決處 4.應到案期限末日為星期六、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休息 日之次日代之。受通知人收受通知單時應到案日期不足30日或已逾|舉發 5.不服舉發者,應於接獲本單30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自動繳納罰 鍰後,若有不服者,仍得於繳納罰鍰後30日内向處罰機關陳述。 單位 違規記點「監理服務網」可查詢 回头回 在鐵路平交道超車 同駕駛人(或 行為人)姓名 【通知聯]桃警局交字第 DG5404118 號 代保管 物件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八德分局交通組 03-3732313 交通有限公司 第 54 條 0 項 03 款 31 (期限內自動繳納處新台幣34000元) 填單人 職名章 有出示 未出示 逾期 警員 王元忠 此篇相同回報者之文章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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