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nd pointing right) 有關房地產交易金額達50萬元房仲業者須向法務部申報說明如下: 1、一定金額以上的通貨交易:超過50萬以上。 2、通貨交易:指單筆現金收受或支付。 3、限現金交易。匯款或開立支票不屬之。 4、申報期限:交易完成後10個工作日內。 5、申報單位:法務部調查局。 6、處罰:未依規定申報者,罰5萬以上100萬以下罰鍰。 7、110年9月1日施行。 如斡旋金仲介一次收超過50萬以上現金就要申報。 簽約當時收到各期款項超過50萬以上現金要申報。 看是不動產經紀業還是代書誰收的,就誰去申報。 所以只要不動產經紀業在交易過程中,沒有一次收超過50萬以上的現金就無須申報。 相關內容及說明,請參閱8/25房仲家發送之公文。 此篇相同回報者之文章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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