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內部3/23發文字號11000700840號財政部賦稅署函釋下來 發文給各個分局的國稅局 主要內容就是糾正 『預售屋不是以成交價3%來計算免稅額, 而是以買方已付進履保內金額的款項3%來計算』 目前網路上還查不到上述文號的函釋文,國稅局也表示還沒對外公佈,也呈請國稅局傳真給我們函釋內容,但被拒絕 請仲介朋友跟客戶說明時要及時修正,過往的申報方式已經是種錯誤。 目前還不明朗若之前已經申報的是否會回溯? EX: 成交1000,屋主已付58+獲利20=78萬 免稅額3%為78萬3%即2.34萬,並非1000萬3%,30萬 #以上為3月23日稅賦署發文後通知糾正大致內容 #若是用列舉服務費申報的完全沒影響 #成屋都沒影響 #不要問我那已經報的還沒報的正在報的會怎麼樣 #沒有核定通知書都有可能被追稅 此篇相同回報者之文章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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