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查,被告向告訴人所提供聯絡人,懇請檢察署 傳喚 陳清吉 陳泰仰 到庭現期有無與被告串供之事實取信 告訴人及陳述允諾成為聯絡人之過程及關係如有犯罪嫌 疑將一併追訴相關人。 二、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告訴人陷於錯 誤,而交付財物,已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詐欺罪 與侵占罪。為此,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 定,依法提起告訴。 三、本案結清專屬銷帳帳號: (凱基銀行 城東分行:809) 帳號: 39309740291963 戶名: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 狀請 限公司 鈞署 鑒核,依法被告到案,提起公訴而治其罪,以懲 不法,而障善良是禱。 謹狀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公鑒 證物: 1. 分期付款申請書暨約定書及本票影本各乙紙。 2. 被告之身分證正反面照片乙份。 3. 被告電話照會及聯絡人錄音檔乙份。 4. 與被告催繳,簡訊,對話錄音檔乙份。 具狀人: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詹宏志 中華民國 115年3月13日 此篇相同回報者之文章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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