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合夥人合約書 甲方(代表人): 身份證: 生曰: 電話: 乙方(簽約人): 身份證字號: 名牌名字: 生日: 電話: 電子郵件信箱: 甲乙雙方因工作發展需要以及彼此認同經營理念及相關運作模式,經雙方同意,乙 方自民國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間,為甲方之技術合作夥伴。雙方 為達成共同目標建構傳統美容事業集團,本著平等、誠信、協作、自願的基礎上, 經過充分協商溝通,約定條款如下: 一、合作方式: 1.甲方投資:綠之草各分店,乙方創業基金:$49800元。店面相關之資產擁有權、 轉讓權、決策權的一切權限始終歸甲方所有。 二、技術合夥期間相應權益: (1)乙方可享受獨立業績抽成~個人營業額新臺幣1~49999元(乙方85%);新臺幣 50000~n(乙方90%)。詳細利潤計算方式,另列於【技術合夥人合作協議)。 (2)盈利分配週期為每月1日到每月30(31)日止。盈利發放日期為隔月6日。達成 每月營收目標、可參與店面營運獲利80%的分配計畫。 三、技術合夥期間相應義務: (1)積極協助店內落實各項措施及月目標績效。全力保障店内正常運營。 (2)甲方:店面裝修,品牌行銷,網站維護,商業教育訓練(技術訓練需小額付費) (3)乙方:店面維護,客戶服務經營,陌生人脈導客。 四、禁止行為: (1)雙方皆不得在合作協議期間洩漏商業機密或從事有损合作利益活動。 (2)未經許可,不可以使用或推銷非綠之草所提供之產品及服務。 五、退出機制: 1. 乙方若因己身因素離開,或因違反本合約或工作協議中之雙方權益即不再享有 技術合夥人各相關權益。亦無法要求退回創業基金$49800元。 2.甲方若因己身因素,無法繼續提供場地原物料設備予乙方使用,則需按比例退回 乙方剩餘合約期限之金額。 六、其他事項: (1)本協議到期日前半年,甲乙雙方就是否繼續合作事宜、提出書面建議。 (2)本協議期滿後,不影響雙方各自資產歸屬。 (3)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4)以上協議若有修正,按甲乙雙方溝通同意後增訂修改條款於其他約定。 (5)本合約如需涉訟,雙方同意以臺灣桃園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甲方簽名: 綠之草的畫面 乙方簽名 中華民國 年月 此篇相同回報者之文章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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