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wer.co t Servi 911. 律 師 務油 所 函 專 姓名:念真法律事務所執業律師:吳金棟 細地址: 台北市萬華區長沙街二段92號2樓(分析) 杨 李先生/小姐 子(02)2375-5688分機8961 EP事節盛(J101942**) 啟 用 1 324桃園市平鎮區湧安里014鄰工業南路53巷30弄19 北門郵 局 號 律師函第 02221111815號 三 副本姓名: 收件人详细地址: (本欄姓名、地址不敷填寫時,請另紙聯記 此案最終處理方式將交由本所律師評估後執行) 格 1 2 3 4 5 6 7 8 6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0 行 - 台 端 前 向 L 遠 傳 電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動 電 話 服務 未 依 約 清 三(111 年 11 17 日 ) 賣 償 斷 前 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 下 稱 本司) 五 台 端 通 知 債 權 移 轉 六 債 保 全 與 追 現 司未戶 J 獲 籍 法 本台第 理法, 辦 於 民 國 顧 問 向 理 行 務 所 取 得 台 端 戶 籍 資 料 居 住 情 為 求 條 向 戶 政 事 形 ( 戶 籍 地 八 址 為 : 桃園市平鎮區湧安里***鄰工業南路**巷**弄**號 九所 稱 謂 ( 戶長 ) , 現 由 本 所 律 師 聲 住 向 法 院 聲 請 屆 時 將 連 同 員 警 鎖 匠 + 至 戶 籍 地 現 場 查 封 |本律師函共 頁,副本 份 附件 經 加具副本 郵局 張 份 年 月 日證明本內容完全相同 經辦員 主管 印 、律師信函需送交郵局辦理證明手續後始有效,自交寄之日起由郵局保存 之副本,於三年期滿後銷燬之。 黏 貼 郵 票 或 郵 資 券 備 塗改 二、在頁行第 格下增刪字 印 如有修改應填註本欄並蓋用 寄件人印章,但塗改增刪) 每頁至多不得逾二十字, 註 三、每件一式三份,用不脫色筆或打字機複寫,或書寫後複印、影印、 每格限書一字,色澤明顯、字跡端正。 處 騎縫郵戳 騎縫郵戳 此篇相同回報者之文章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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