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告訴人)意見表 (案號: 年 字弟 「庭期: 年 月 日 股別:知股 被害人(告訴人): 電 話: (請書寫姓名) (請留下可供聯繫之電話) ***有無與被告和解意願,若有,是否願由本院轉介調解?請電話先行 聯繫本股書記官安排。*** 請就本案表示下列意見: 一、對於本案有何意見表示? )無。 意見如下: 二、被告是否業已與你(妳)和解?金額為何? ( )是。業已以新臺幣 ( )否。 元和解。 三、被害人(告訴人)就被告之刑度,有何意見? ) )沒有意見,請法院依法判決。 )願意給被告自新的機會,請法院從輕量刑。 )不願意原諒被告,請法院從重量刑。 四、若被告認罪,請求與檢察官行認罪協商,是否同意? ( )是,我同意被告與檢察官行認罪協商。 ( )否,我不同意被告與檢察官行認罪協商。 *被害人(告訴人)如同意被告與檢察官行認罪協商,即不得請求上訴(檢察 官、被告除有法定事由外,亦不得上訴 )。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87、488條規定,因犯罪受有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 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 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中 華民國 年 具狀人(即被害人或告訴人)簽名: 附記: 月 日 (限本人) 一、請被害人(告訴人)若不克到庭,務必填寫上開意見表,並於填 載完畢後,寄回本院(403-臺中市西區自由路一段91號、註明: 此篇相同回報者之文章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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