抄本_1150608 重審處分請機關下載轉交函.pdf v 保管,作為退休(職)人員退撫新制實施前月退休(職) 金發放之依據。 1、退休人員每月退休(職)金,自115年8月1日起,統 一改依重審處分審定結果按月發放。 2、114年12月28日至115年7月31日應補發之差額,請至 遲於115年8月1日完成補發。 3、退休金及應補發差額,依退撫法第68條規定按退撫 新制實施前、後年資應計給之退休金,分別由中央 及地方法定支給機關之預算及退撫基金支給。 Q 完成 此篇相同回報者之文章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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