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發文字號:桃衛食管字第1130036264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訂 附件: 主旨:有關貴司(店)製售餐點屬餐飲業,依法應投保產品責任險 請於113年5月10日前將效期內之保險證明文件上傳食品業 者登錄平台,詳如說明,請查照。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規定辦理。 二、依據食安法第13條規定,具有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工廠登 記之餐飲業者,應投保產品責任險及維持保險單有效性。經 查貴司(店)屬是類業者,爰責處貴司(店)於113年5月10 日前投保,且於食品業者登錄平台(非登不可)-是否已完 成「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投保之欄位勾選「是」, 並上傳效期內之保單,另請妥善保存保險證明文件或繳費收 據。 三、若屆期未上傳資料,本局將派員稽查,倘有製售餐點事實但 未能提具效期內之保單或繳費收據,則依同法第47條規定, 處3萬元以上至300萬元以下罰鍰。 四、若貴司(店)已停(歇業或已註銷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 第1頁,共2頁 此篇相同回報者之文章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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