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本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函 地址:70155台南市東區中華東路一段12號 承辦人:陳鋰文 受文者:林惠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 中華民國民身分證』 配偶 林車盤母 林李瑞桃 新投別 發文字號:新光銀消審字第1111700380號 裝 速別:普通住蔔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1224584655 0270897709 附件: 主旨: 訂 線 有關林惠向本行申請信用貸款相關一事,復如文件說明, 請查照。 一、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案件編號第113003361號電子陳情辦理。 二、本行辦理個人貸款業務悉依金融主管機關及本行徵、授信相關規範辦理, 並搭配本行內部電腦評分進行審核,合先敘明。 三、林惠姿向本行申請信用貸款本行参酌其提供之文件及個人信用情形後, 搭配本行內部電腦評分進行審核,最終授信(30萬)額度,手續費 1.5萬,利息0.02趴分40期每月繳8000包含利息,審核通過。 四、請積極配合,若是單方面毀約將需繳納30%違約金。 正本:林惠姿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總經理 謝長融 本案依分層負責授權區塊主管決行 第1頁 共1頁 此篇相同回報者之文章列表

Order By:

3 articl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