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人 被 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485號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王泳豐 男 民國77年1月3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R123840552號 住臺南市麻豆區磚子井16號 居臺南市北區公園路1074巷29號(指定送 達地址) (另案在監) 蔡依庭女民國84年8月4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E225043437號 住高雄市旗津區旗津三路924巷6號 薛芷芸女民國87年5月19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H225084673號 住臺灣省澎湖縣西嶼鄉內垵村2鄰內垵17 號 居臺南市永康區中正路872巷5號7樓(指 定送達地址) 余哲毅男民國90年8月3日生 02 03 05 07 09 10 11 12 13 15 16 17 18 19 20 身分證統一編號:S125441496號 住高雄市仁武區華興街118號 (另案在監)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高雄地方檢察 署111年度偵字第15287號、111年度偵字第17091號、111年度偵 字第24285號、111年度偵字第31159號)及移送併辦(臺灣橋頭 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6151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均就 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 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文 王泳豐犯如附表二「主文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 30 「主文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未扣 31 此篇相同回報者之文章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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