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0-CLE 將採網際網路、語音 「轉帳、郵繳或向經委託 代收之機構繳納罰級 「至應到案處所 聽候裁決 被通知人(受處罰對象) 「汽車駕駛人 汽車所有人 「其他行為人 舉 政府警察局 宝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證 有出示 未出示 逾 期 (本 被通知人收執) 違規記點可查詢 130526D68 GGH444331 [通知聯] 中市警交字第 「駕駛人 民眾檢舉舉發 性別 址 地 (或行為人) 附採證照片 銀 出生 姓名 年 駕照或身分 月 日 證統一編號 代保管 件 車牌號碼 670-QLB 黃惠珠 車主地址 違規時間 違規地點 113年03月 11 口 臺中市東區八德街14號 應到案日期 113年05 月26 違規 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記1點) 日前 事實 注 意 事 1.本單經勾記「得採網際網路、語音轉帳、郵繳或向經委託代收之機構 繳納罰緩」者,請依本單背面列印之罰緩繳納方式向代收機構繳納罰 舉發 級。 2. 本單經勾記「須至應到案處所聽候裁決者,須依應到案日期、處所 違反第 *将本通知單到案聽候裁決,如違規人未滿18歲,請由法定代理人、法條第 監護人等攜帶違規人之戶口名簿等文件到案,逾期不到案者,進行栽 決之。 3.受通知人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應於本單記載之應到應到 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足資辨識、通知應歸責人之證明文件,向案 處罰機關(即應到案處所,以下同)告知應歸責人,逾期未依規定辦處所 理者,依本條例違反條款規定處罰。 45條第 道路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1 900 項第 款(期限內自動繳納處新臺幣 條第 項第 款(期限內自動繳納處新臺幣 元) (元) 臺中市交通事件 裁決處 670+A6QLE+00900 項 4.應到案期限末日為星期六、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休息日 之次日代之。受通知人收受通知單時應到案日期不足30日或已逾應 舉發 到案日期者,得於送達生效日後30日內到案。 15.不服舉發者,應於接獲本單30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自動繳納罰 緩後,若有不服者,仍得於繳納罰鍰後30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 第三分局 警員 東區分駐所 單位 (04)22124179 填單人 職名章 許小青 003216 中華民國 113年04月11 日填單 銀 光陽 此篇相同回報者之文章列表

Order By:

56 articles

Next

Nex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