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繳或經委託 二、次查,被告向告訴人所提供聯絡人,懇請檢察署傳喚 許雅芳 高薇琳 廖俊澤到庭說明有無與被告串供 之事實取信告訴人及陳述允諾成為聯絡人之過程及關係 如有犯罪嫌疑將一併追訴相關人。 三、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告訴人陷於錯 誤,而交付財物,已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詐欺罪 嫌與侵占罪嫌。為此,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 規定,依法提起告訴。 四、本案結清專屬銷帳帳號:(彰銀和平分行:009) 狀請 帳號: 6365609731151187 戶名: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鈞署鑒核,依法拘傳被告到案,提起公訴而治其罪,以懲 不法,而障善良是禱。 謹狀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公鑒 證物: 1.分期付款申請書暨約定書及本票影本各乙紙。 2.被告之身分證、健保卡存摺之正反面照片乙份。 3. 被告電話照會及聯絡人錄音檔乙份。 4. 與被告催繳,簡訊,對話錄音檔乙份。 具狀人: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詹宏志 中華民國 114年7月16日 此篇相同回報者之文章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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