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懶人包】3分鐘看懂柯文哲葉克膜器官移植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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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器官移植條例》
第4條:
醫師自屍體摘取器官施行移植手術,必須在器官捐贈者經其診治醫師判定病人死亡後為之。
前項死亡以腦死判定者,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之程序為之。
第 5 條:
前條死亡判定之醫師,不得參與摘取、移植手術。
‼️根據柯文哲2000年的論文,是打藥之後、堵住血管之前,心跳停止。但按照後來柯為台大訂定的ECMO作業標準,則是心跳停止前,就已經堵住血管了。
‼️捐贈者家屬的認知:
6.1 心跳停止後以ECMO保存器官前,雖然都得到捐贈者家屬的器官捐贈同意,但是否曾告知家屬,捐贈者心跳停止前所注射之藥物,有可加速病患的死亡?
6.2 是否曾告知捐贈者家屬,ECMO開啟前將以氣球導管阻止血液回流心臟?
6.3 是否曾告知捐贈者家屬,捐贈者心跳停止後的感覺神經可能並未完全失去作用?
6.4 柯市長是否認為無論是倫理上或法律上,都無須取得捐贈者家屬對於「人為造成心跳停止」的理解與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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