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12年6月30日起汽車駕駛人於一年內記違 規點數每達十二點者,吊扣駕駛執照二個月; 二年內經吊扣駕駛執照二次,再經記違規點數 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於一年內 記違規點數達六點者,得申請自費參加道路交 通安全講習課程。 完成講習後,扣抵違規點 數二點;其扣抵,自記違規點數達六點之日起 算,一年內以一次為限。 此篇相同回報者之文章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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