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 三、本案專屬繳款帳號: 戶名: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繳款銀行:永豐銀行,代號807 帳號: 8372-0097-3138-0998 謹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公鑒 證一:分期付款申請書暨約定書暨本票乙份。 證二:應收帳款明細、催收紀錄各乙份。 具狀人:二十一世紀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周以明 中華民國 1 1 5 年 0 4 月 22 日 2 此篇相同回報者之文章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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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案專屬繳款帳號: 戶名: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繳款銀行:永豐銀行,代號807 帳號: 8372-0097-3138-0998 謹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公鑒 證一:分期付款申請書暨約定書暨本票乙份。 證二:應收帳款明細、催收紀錄各乙份。 具狀人:二十一世紀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周以明 中華民國 1 1 5 年 0 4 月 22 日 21 人回報・2 個月前
- 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 告訴人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送達代收人 林小姐 設:臺北市信義區基隆路一段163號2樓之2 住:同上 住:同上 電話:0903-607-229(可用此電+LINE) 本 被告林奇緯 出生日期:民國87年11月19日 身分證字號:R124658530 戶:731 臺南市後壁區長短樹里药店口81號之1 聲請支付命令事陳述如下: 請求標的 2、 緣被告林奇緯與告訴人簽訂樂分期聲請辦理分期貸款,此有簽立分期付 買賣契約書並簽發本票予聲請人收執為憑據。 (證一) 事實及理由 、被告為此向告訴人截至115年04月22日,共計欠款金額新台幣31880 (證二)。詎料被告於第7期起,即未依約按期給付,經屢次催討,均置 罔聞,未獲付款,依上開約定,其債務已全部到期,茲提出與所述相符三 收帳款明細、催收紀錄為憑(證二)。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條規 聲請鈞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 感德便。1 人回報・2 個月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