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刑事證人傳票 內共識! 被傳人 | 360苗栗縣苗栗市長安街51號 地址 身份證明 文件編號 性 先生 姓 名 羅世杰 女士 出 年月日 别 生日 案號 由 捷股 113年度偵字第11613號 案件 應到 期 113年9月12日上午10時0分(開庭進度查詢序號:442090777) 應到 新竹縣竹北市興隆路二段161號 處所 由本署法警室指引至第 待證 事由 偵查庭/詢問室 備 註併113年度偵字第12833號 注 意 事 項 一、被傳人應攜帶國民身份證及本傳票準時向指定處所報到。 二、此傳票不收取任何費用。 三、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檢察官得聲請法院裁定科以 新台幣3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拘提,再傳不到者亦同。 四、如向本署遞送書狀應記明案號、案由及股别。 五、證人於受訊問完畢後,得請求規定之日費及旅費,由書記官當場發予日 費及旅費申請書,持向本署出納室領款,但被拘提或無正當理由拒絕具 結或證言者,不在此限。 六、公務員出庭作證已領取證人日費及旅費者,不得再向服務機關報支差旅 費。 意如有疑問,請向本署為民服務中心洽詢。電話:(03)6677999 「書記官 詹鈺瑩| 檢察官檢察官 張凱絜] 電話:(03)6677999 分機:2202 年 9 月 5 日 註:本傳票一式二聯,第一 第二間併「證人日費、旅費申請書兼領據」送總務科。 本傳票非經檢察官及書記官簽名或蓋章者無效) 附註:經濟狀況不佳而有申請法律扶助之需要者,可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洽 詢,電話:4128518(市話直撥,手機加02)。 要 2024年9月9日 11:20:19 此篇相同回報者之文章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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