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本 551 南投縣名間鄉中山村庄仔巷25-21號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雲林監理站 函 地址: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二段411號 承辦人:郭佩宜 電話:05-5335892分機302 105-5330150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tw 受文者:山姆遊覽車有限公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 發文字號:嘉監雲站字第1110238311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主旨(營業大客車聯稽路檢違規處置作為) 檔號: 保存年限: 主旨:檢送新修正之「營業大客車聯稽路檢應要求業者當場替 換駕駛人或車輛接續營運之違規處置規定」1份,並於 111年10月1日開始實施,請查照。 四 說明: 、依據交通部公路總局111年9月1日路監交字第1110109071 號函辦理。 二、因應交通部已於本(111)年6月29日修正汽車運輸業管理 規則第84條,明定單日出租車輛自車輛報到起至行程結束, 調派單一駕駛人勤務最多不得逾11小時之規定,公路總局 已新增對於營業大客車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84條規 定,單日出租車輛自車輛報到起至行程結束,調派單一駕 駛人勤務超過11小時之情形應當場禁止行駛並要求業者替 換合格駕駛人後,始能繼續行駛。 三、另查現行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已明文車輛出租時,應據實 填載派車單及簽訂書面租車契約,以派車單上開車時間為 判斷依據,另於稽查過程若有相關疑義,會函請業者提供 相關佐證資料說明。 請各公司宣導所屬駕駛人應遵守相關規定,避免違規,影 響後續旅遊行程。 此篇相同回報者之文章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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