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 20 遠 本姓名: 收件人詳細地址: (本欄姓名、地址不敢填寫時,請另紙聯記) 格 2 3 4 行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99 20 標 的 若 以 任 何 形 式 遷 移 隱 匿 過 三 究 四 用 亦 需 行 損 害 債 權 情 事 本 所 刑 事 責 任 (刑法 第 356 條) .. 案 等 規 避 將 由 吳 金 棟 律 因 本 边 師 追 衍 生 其 他 由 台 端 負 擔 (強 制 執 行 法 第 28 條) 另 依 五 民法第203 條規定,未事先約定之債, 債 權 人 可 六請求給付延遲利息 付延遲利息5%。再者為免 端 因 法 院 督促或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以致留有相關記 八 錄 可稽(司法院裁判書查詢及裁判 主 文 九 開 資 訊) 或因 訟 累 而影響其 生 活 及工 作 十 於 函 後 三 天 內 來 電 清 償 祁 勿 自 誤 。 此篇相同回報者之文章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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