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6057GB NEM-7616 1120708 0809 409 128771 18379001C9 NF 日期:2003/07/08 注 事 駕駛人 (或行為人) 名 意 項 決 相片編號 華民國112 0229 逕行舉發 依據採證照片 一片隨附) 被通知人(受處罰對象) 汽車駕駛人 汽車所有人 其他行為人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逾期 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手機掃描QRcode, 線上查詢及繳費 (本聯交被通知人收執) 中正一分局交通分隊 (3)1120714015-00019-3 01770. (通知聯)北市警交大字第 性別 地址 出生 年月日 車牌號碼 NFM 車主地址 違規時間 112年 07月 08 # 08 時 09分 違規地點 市民大道平面(林森—金山北〕 |違規 應到案日期 112 年 08 1.本單经剑就「得採鋼際網路、語音轉帳、郵繳或向經委託代收之機構 事實 月 27日前 繳納罰鍰者,請依本單背面列印之罰鍰繳納方式向代收機構繳納罰 鍍 年07 預侧方向 車尾 地點代6409 3.受通知人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 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足資辨識,通知 罰機關(即應到案處所,以下同)告知應 者,依本條例違反條款規定處罰。 4.應到案期限末日為星期六、日,國定假日 之次日代之。受通知人收受通知單時應到 案日期者,得於送達生效日後30內到案。 5.不服舉發者,應於接獲本單30日內,向處罰 後,若有不服者,仍得於繳納罰飯後30日內向機 月 日 男 女 年 車輛 種類 行為人地址 241 新北市三重區 13 月 重機 駕照或身分 證統一編號 2.本單經勾記「須至應到案處所聽候裁決」者,須依應到案日期、處所 持本通知單到案聽候裁決,如違規人未滿18歲,請由法定代理人, 舉發 監護人等攜帶違規人之戶口名簿等文件到案,逾期一1案者,進行栽 違反第43條1項2款 填 € 同駕駛人(或 生 代保管 物件 行為人)姓名 沈昊康 限速40公里,經測時速87公里,超速 逾40公里至60公里以內 有出示 未出示 A91574825 號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12,000 23221819 (期限內自動繳納處新臺$2000元) 內自動繳納處新臺幣 元) 真單人 敬 職名章 此篇相同回報者之文章列表

Order By:

3 articl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