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採網際網路、語音 V轉帳、郵微或向經委託 代收之機構繳納罰鍰 駕駛人 (或行為人) 姓名 車牌號碼 注 須至應到案處所| 聽候裁決 事 項 被通知人(受處罰對象)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汽車駕駛人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ˇ 汽車所有人 其他行為人 (本聯交被通知人收執) 120904D68 民眾檢舉舉發 附採證照片 黑 性別 出生 年月日 年月 車輛 種類 車主地址 違規時間 「違規地點|臺中市大雅區民生路三段與雅楓街口 |應到案日期 地 址 921-NYZ 同駕駛人成 421 台中市后里區 行為人地址 112 06 月26日17時09分 重機 違規記點可查詢 「監理服務網」 通知聯) 中市警交字第 1921NY2 4.應到案期限末日為星期六、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休息日 之次日代之,受通知人收受通知單時應到案日期不足30日或已逾應 到案日期者,得於送達生效日後30日内到案。 15.不服舉發者,應於接獲本單30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自動繳納罰 嚴後,若有不服者,仍得於繳納罰鍰後30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 中華民國 112年07月21 日填單 車主 姓名 舉發 代保管 行為人姓名 檢舉時間 112年07月01日 在交岔路口十公尺內臨時停車 GFJ106048 大雅分局 交通組 單位 04-25665192 違規 112 # 09 A 04 日前事實 1.本單經勾記「得採網際網路、語音轉帳、郵繳或向經委託代收之機構 繳納罰鍰」者,請依本單背面列印之罰鍰繳納方式向代收機構繳納罰 舉發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2.本單經勾記「須至應到案處所聽候裁決」者,須依應到案日期、處所 違反第55條第1 項第02 款(期限內自動繳納處新臺幣 500 元) *持本通知單到案聽候裁決,如違規人未滿18歲,請由法定代理人、法條第 監護人等攜帶違規人之戶口名簿等文件到案,逾期不到案者,進行裁 條第 項第 款(期限內自動繳納處新臺幣 3.受通知人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應於本單記載之應到應到 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足資辨識,通知應歸責人之證明文件向 案 處罰機關(即應到案處所,以下同)告知應歸責人,逾期未依規定處所 理者,依本條例違反條款規定處罰。 921+36NYZ+00500 保 填單人 職名章 有出示 未出示 逾 期 ZZ8897 號 巡官 林愈勝 臺中市交通事件 裁決處 此篇相同回報者之文章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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