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乙方如遲延資金到位視同違約,需罰違約金出資額之 10%,賠償甲方設立及營運之開銷及損失。 第七條 甲方保證月獲利在30%以上,如未達到由甲方 負責賠償。 第八條提議解除合約退出合作須罰解約金出資額之20%給 付對方。 發證券投資備 啟發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Chi-Far Securities Investment Co., Ltd. 2. 第九條 公司之經營操作一切管理與費用由甲方負責。乙方可 以對甲方執行投資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甲方應該立即 暫停該項投資事項,以保障乙方權力。 第十條 其他 1. 本協議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共同協商 充協議。 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方簽字(投資人) 中華民國 ,另行簽訂補 悉依中華民國法定規定辦理。 甲方簽字(投資公司): 啟發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2 發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日 3 此篇相同回報者之文章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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