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1112261192 得採網際網路、語音轉 帐,郵傲或向經委托代 收之機構繳納罰鍰 |須至應到案處所 聽候裁決 駕駛人 (或行為人) 姓名 車牌號碼 車主地址 違規時間 違規地點 應到案日期 注 事 項 中 被通知人 | 汽車駕駛人 汽車所有人 | 其他行為人 120218D32 民眾檢舉舉發 中華別 附採證照片 藍 出 生 年月日 112 年 02 月 地址 年月日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本聯交被通知人收執) 用雪 車輛 種類 自用小貨車 832 高雄市林園區溪洲里 11年 12月 201 苓雅區建國一路,輔仁路口 28 違規 18 日前舉發 違反 條 例 [通知聯〕 高市警交相字第 *本單可至郵局或委託代收之超商繳納 駕照或身分 代保管 證統一編號 企業有限公司 1. 本早被通知人欄約記為受處罰對象。 「構繳納罰飯」者,得依本單背面列印之罰鍰繳納方式向代收機構繳 納罰鍰,或逕向應到案處所繳納。逾應到案日期,不得向代收罰鍰 之金融機構繳納,但郵局不在此限;當場舉發案件得於五日 應 到 後至郵局繳納;代收機構得酌收手續費。 案 所,持本通知單到葉聽候裁決,如違規人未滿十八歲,請由法定代 理人、監護人等攜帶違規人之戶口名簿等文件到案,逾期不到案, 進行裁決之 4.屬進行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汽車所有人應於到案日期前到 要告知違規駕駛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否則依法處罰汽舉發 車所有人。 5.應到案期限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休息日之 16. 金通知人收受通知單時應到案日期不足三十日或已逾應到案日期者, 單位 得於送達生效日後三十日內到案,不服舉發者,應於接獲本單三十 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 112 華民國 年 01 車主姓名 998516XQ++03000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交通大隊苓雅分隊 請於上班時段洽 (07)5369630 月 8號 民眾檢舉案件,檢舉時間111年12月26日 汽車駕駛人行駛道路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進行 保險證 有出示 未出示 逾 期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31-1條1項00款(期限內自動繳納處新台幣3000元 填單人 職名章 BID277921 04 日 號 高雄市交通事 裁決中心 (07)362-9902 警員董奕辰 填單 此篇相同回報者之文章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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