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 總統府公報 總統 令 總統令 中華民國 114年8月1 日 華總一經字第11400074701 號 第7802號 茲制定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條例, 公布之。 總統賴清德 行政院院長卓榮泰 經濟部部長 郭智輝 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條例 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公布 第 條 為因應國際情勢變化對我國經濟、產業、民生及國土防 衛之影響,以強化經濟、社會、民眾消費及國土安全韌性措 施,減輕人民負擔、穩定民生物價、國家經濟與就業市場、 改善投資環境、促進產業升級轉型、擴大內需及防護國家安 全,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依本條例編列預算之中央各部會,負責強化經濟、社會、 民眾消費及國土安全韌性措施之規劃、預算編列及推動。 第三條 本條例所定強化經濟、社會、民眾消費及國土安全韌性 措施之項目如下: .提供企業金融支持。 二、提升產業競爭力。 2 此篇相同回報者之文章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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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統府公報 第7802號 三、協助企業開拓多元市場。 四、支持勞工安定就業。 五、強化農業金融支持、提升產業競爭力及協助開拓 多元市場。 六、 強化高等教育人才培育。 七、挹注全民健康保險基金及勞工保險基金。 八、加強照顧弱勢族群及提供關懷服務。 九、強化國土防衛能量。 十、提升資通作業環境及設備。 十一、發放現金每人新臺幣一萬元,強化民眾消費韌 性,擴大內需,提振經濟效益。 第 四 條 前條各款項目之執行方式、期間、基準、金額、資格條 件、應檢附文件、得委任、委託或委辦事項及其他相關事項 之辦法,由編列預算之中央各部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第五條 第三條第九款及第十款項目之採購,得採限制性招標, 委由國內依法設立之法人、機構或團體辦理,不受政府採購 第六條 法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第三條第十一款現金發放相關業務,得不適用政府採 購法招標、決標之規定。 本條例所需經費上限為新臺幣五千四百五十億元,得 視國際情勢變化,分期編列特別預算;其預算編製與執行 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 限制。 前項所需經費來源,得以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或舉 借債務支應;其每年度舉借債務之額度,不受公共債務法第 35 人回報・1 年前
- 總統府公報 總統 令 總統令 中華民國 114年8月1 日 華總一經字第11400074701 號 第7802號 茲制定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條例, 公布之。 總統賴清德 行政院院長卓榮泰 經濟部部長 郭智輝 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條例 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公布 第 條 為因應國際情勢變化對我國經濟、產業、民生及國土防 衛之影響,以強化經濟、社會、民眾消費及國土安全韌性措 施,減輕人民負擔、穩定民生物價、國家經濟與就業市場、 改善投資環境、促進產業升級轉型、擴大內需及防護國家安 全,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依本條例編列預算之中央各部會,負責強化經濟、社會、 民眾消費及國土安全韌性措施之規劃、預算編列及推動。 第三條 本條例所定強化經濟、社會、民眾消費及國土安全韌性 措施之項目如下: .提供企業金融支持。 二、提升產業競爭力。 25 人回報・1 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