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告訴(發)狀 告訴人 吳軾子 住馬祖南竿鄉 村 號 被告 蔡英文 現任總統 被告 蘇貞昌 現任行政院長 被告 陳時中 現任衛福部長 為被告蔡英文,蘇貞昌,陳時中等三人,共同涉嫌觸犯瀆職罪和圖利罪,依法具狀提出告訴(發)事: 法條依據 一`刑法第130條: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刑法131條: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罪所得之利益沒收之。 三`刑法134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蔡英文身為國家元首,蘇貞昌為行政院長,陳時中為衛福部長。理應盡忠職守,保護全國人民的生命財產健康安全為己任,以期不負國人對彼等殷殷之期望。然而,被告等三人竟基於共同之犯意,只為圖私利,惘顧國人生命健康,一再拒絕本來可以從國外進口的三千萬劑疫苗,及來自中國大陸的捐贈疫苗,卻再三欺騙全國人民,妄稱國產疫苗最好,很快就會可以用了,貶抑外國和中國疫苗的功效。其目的就是為了要等國產疫苗出來後,可以大發國難財,也不管萬一國產疫苗一直不能出來怎麼辦?竟拿全國人民的生命安全當賭注,簡直是喪心病狂。也完全不管在此期間,因染疫而死亡的國人人數有多少?因為此疫情,而無法工作,沒有收入的升斗小民,如何活下去?合先敘明。 二`如果,去年被告等沒有濫用職權,居心叵測,惡意阻撓前行政院長林全本可購買到的三千萬劑國外疫苗進來。此時,全國人民早已都注射過兩劑以上的疫苗了,就不會爆發此次的「五月疫情大災難」 三`又,如果被告等沒有以意識形態,悍拒中國的捐贈疫苗。那麼,全台灣人民也都已注射過來自中國的疫苗了。當然,也不會有這一次的「五月疫情大爆發」人禍之事,併此敘明。 四`揆之刑法第130條之規定,被告等確實已經觸犯本條之罪。只為圖利自己,而怠忽職守,廢弛職務,而釀成全國人民的大恐慌和大災害。彼等惡劣行徑,令人髮指,恰於本條之罪構成要件相當,敬請審酌,依法偵辦! 五`被告等為了讓自己及某些特定人士(因國產疫苗的可獲利集團),在國產疫苗可施打後,不但可以賺取賣疫苗的暴利,又讓其持有之股票大漲,喪盡天良,泯滅人性的趁機大發不公不義又缺德的國難財。當國人的生命健康如同兒戲,彼等行為又已觸犯刑法第131條「公務員圖利罪」,要無不合。 六`綜上論述,被告蔡英文,蘇貞昌,陳時中三人,均為食俸民脂民膏的國家元首,閣揆,主管部長,不思竭力保護國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竟毫無人性,喪心病狂,如同魔鬼撒旦般,扼殺自己國人同胞生命健康,只為圖個人私利。被告等的惡行惡狀,天理難容,應處以最重之刑,以儆效尤! 七`被告等上不敬天,下不畏民,如此暴君,惡吏,古今中外實屬罕見,真台灣人民之悲哀也!懇請貴署依法予以嚴懲,以告慰在此次疫情中冤死的亡靈們!其他事實及理由,敬請參酌最近一個月的各類媒體報導,不再贅述。 為此,懇請貴署迅為依法偵辦,將被告等三人提起公訴,治以應得之罪,俾符法治,實感德便! 謹狀 台灣台北地方檢察署 請傳訊證人前行政院長林全等 具狀人 吳軾子 中華民國110年6月 日 此篇相同回報者之文章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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