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意不同意欄 複決事項欄 〇〇縣市選舉委員會印製 編號欄 同意 1 ① 不同意 中 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一 條之一條文修正案: 第一條之一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者,有 依法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及 參加公民投票權。除本憲法及 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十八歲 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憲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停止 適用。 此篇相同回報者之文章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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