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原文

查看文章頁面 >
第56條:投票日當天,政黨或任何人不得從事競選、助選等活動,包含網路、通訊軟體,都不能拉票、催票,否則依法可處50萬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本則回應

  • Lin標記此篇為:❌ 含有不實訊息

    理由

    這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規定。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6條規定,投票日不得從事競選、助選活動,違反者,依同法第110條規定,處新臺幣50萬元以上5百萬元以下罰鍰。另依同法第65條第1項第3款規定,投票進行期間,穿戴或標示政黨、政治團體、候選人之旗幟、徽章、物品或服飾之情事,經令其

    出處

    https://web.cec.gov.tw/central/article/37383
    10 個月前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