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蝦皮店鋪經營合作合約
立約人:                                     (以下簡稱甲方)
   
                                       (以下簡稱乙方)
 
    雙方就甲方於蝦皮網路平台(下稱蝦皮)銷售商品事宜,乙方同意提供蝦皮之註冊店家,供甲方銷售商品事宜,雙方達成協議並約定如下:
一、 合約期間:
自簽約日起開始合作,甲方就需付一筆每月2000新台幣分成+入賬提款金額3%抽成給乙方.1.甲方經營銷售中商品侵權或違規等台灣任何民事案件都歸甲方承擔!則案件未及時告知甲方處理造成本應能較小處理的事情而擴大化均由乙方負全責2.甲方使用店鋪運營中因違規導致永久凍結不能再次重新註冊需賠付一個月租金。則在合同生效一年內未有解約權!一年後乙方可以拿回店家之訴求權,但需提前說明給予甲方時間處理售後等一系列問題!不能給予甲方處理售後問題而造成一系列後果都歸乙方承擔!
二、 合作方式:
(一) 乙方提供蝦皮之註冊店家(下稱蝦皮店家)之帳號、密碼、綁定銀行帳號資料等經營蝦皮店家必備資料,給甲方使用,使甲方得於該蝦皮店家於蝦皮依甲方意願銷售甲方之商品。
(二) 乙方應提供蝦皮店家之帳號、密碼、綁定銀行帳號等經營蝦皮店家必備資料給甲方,於甲方可實際正常使用該店家作為銷售商品日之隔日起算,甲方應按每一店家計算每月分成新台幣(下同)2000元給乙方,並於甲方可實際正常使用蝦皮店家作為銷售商品日起,隔月結乙方提供之蝦皮店家數之分成給乙方。
(三) 蝦皮結算營業額並通知可提取之營業收入,乙方應於蝦皮通知可提取該營業收入時,當日將等額金額匯付甲方指定帳戶,乙方已轉匯給甲方之營業收入,甲方同意提供已收到之營業收入3%,給乙方作為業績酬金,並於隔月結算。
(四) 甲方於蝦皮店家所銷售商品,不得違反中華民國法令及蝦皮規定事項,如有違反,一切法律責任由甲方承擔。
(五) 蝦皮店家所有權人如其註冊、登記、資格等有任何問題產生法律相關責任,均與甲方無涉,完全由乙方負責,如造成甲方無法使用,乙方應依本條第(五)項規定賠償甲方,倘甲方尚有其他損害者,乙方並應賠償。
(六) 甲方使用蝦皮店家於蝦皮所生經營額之稅務由甲方負擔,但蝦皮店家所有權人因本身其他收入造成累進稅賦者,由乙方與蝦皮店家資料人自行負擔。
(七) 甲方經營蝦皮店家如有消費糾紛、違法、不當造政府罰款等,均應由甲方負責,與乙方及蝦皮店家所有權人無關。
(八) 甲方有權將蝦皮店家,再轉給其他人合法使用,不影響甲乙方依本約約定之權利義務,乙方及蝦皮店家所有權人不得異議。
(九) 蝦皮店家因平台政策原因需實名及視訊等驗證乙方應積極配合妥善處理!則蝦皮店家因平台政策視訊處理時間裡不應計算月租!
三、 保密:
任一方因本合約獲知他方指明為機密之資訊、資料、物件、個資等,未經他方書面同意,不得運用於與本合約無關之工作,且應防止遭第三者知悉、獲取,並應以書面要求履行輔助人負同一之保密義務。但上述機密之公開,非可歸責於獲知之一方時,例如:機密已由對方或他人公開、或公開因法令之要求,不在此限。
十三、違約責任:
      任一方違反本合約相關約定,造成他方損害者,違約方除應負責賠償外,並應賠償受損害方之維護權利律師費用、裁判費及因維護權利所產生之費用。
十四、準據法及管轄約定:
    本合約應秉承信履行,並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如因本合約涉訟,雙方合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立約人
甲      方: 
身分證字號:
或護照號碼 
地      址:
 
 
乙      方:
身分證字號:
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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