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原文

查看文章頁面 >
請多多利用超商門市、郵局繳納罰鍰!
如舉發車號錯誤,請退回!
得採網際網路、語音轉
帳、郵版或向經委託代
「收之機構繳納罰鍰
舉發單位: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二公路警察大隊 電話:037-562001
地址:苗栗縣造橋鄉造橋村雙鵝山9號
|須至應到案處所
聽候裁決
被通知人
|汽車駕駛人
|汽車所有人
其他行為人
130315D58
15:30-22
逕行舉發
附採證照片
性別
出生
「年月日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
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車輛
種類
(本聯交被通知人收執)

地址
月 日
駕駛人
(或行為人)


車牌號碼
車主地文
違規時間 113 年 01月 05 日 15 時 30分
違規地點 國道1號南向86.7公里
應到案日期
15 日前
113 年 03 月
1.本單經勾記「得採網際網路、語音轉帳、郵繳或向經委託代收之機

構繳納罰鍰」者,請依本單背面列印之罰鍰繳納方式向代收機構繳舉發|道路交通管理
違反
處罰條例
法條

納罰鍰。
2.本單經勾記「須至應到案處所聽候裁決」者,須依應到案日期、處
所,持本通知單到案聽候裁決,如違規人未滿18歲,請由法定代
理人、監護人等攜帶違規人之戶口名簿等文件到案,逾期不到案者
,逕行裁決之。
3.受通知人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應於本單記載之應
到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足資辨識、通知應歸責人之證明文件
,向處罰機關(即應到案處所,以下同)告知應歸責人,逾期未依
規定辦理者,依本條例違反條款規定處罰。

4.應到案期限末日為星期六、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休息
日之次日代之,受通知人收受通知單時應到案日期不足30日或已逾 舉發

中華民國 113 年 01月
自用小客車
(淺棕, LEXUS)
| 5.不服舉發者,應於接獲本單30日内,向處罰機關陳述;自動繳納罰
鍰後,若有不服者,仍得於繳納罰鍰後30日内向處罰機關陳述。
30 A 填單
【通知聯國道警交字第
本單可至超商門市、郵局繳納罰鍰!
駕照或身分
代保管
「證統一編號
物 件
應到案處所: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電話:03-3777300
應到
案處

車主 | 同駕駛人(或
姓名 行為人)姓名
2024/1/5 15:30:22
58桃園市政
府交通事件
裁決處
|違規進行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記1點】
事實
汽車駕駛人行駛道路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



國道公路警察局
第二公路警察大隊楊梅分隊
單位|電話:03-4782594
BST-9396 - 自用小客車 - 淺棕 - LEXUS
第 31 之 1 條1項00款18
(期限內自動繳納處新台幣3000元)
BST+53939603000
有出示
未出示
填單人
職名章

警員顏振修

本則回應

  • Lin標記此篇為:⭕ 含有正確訊息

    理由

    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三千元罰鍰,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行車使用手機,機車騎士罰1000元,汽車駕駛可開罰3000元,只是想使用手機的話,就必須停在合法的臨停地點,才

    出處

    https://news.tvbs.com.tw/local/2222072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040012&flno=31-1
    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2140794
    3 個月前
    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