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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台籍人士在海外參與犯罪行為(不侷限於詐騙)被抓獲,如果同案共犯、犯罪被害人、行為發生地、犯罪所得的來源或去處,只要其中之一與大陸管轄區域(含香港,澳門)、陸資公或民營企業、陸籍人士等有牽涉者,一律由公安部會同外交部,徵得第三地政府同意,全案或部份併同犯罪嫌疑人,盡速遣送中國大陸,依法審訊。尚未審結案件,可溯及2017年1月1日起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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