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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8.15 修正
高雄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
公寓、透天厝等
非屬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住宅場所
未於任一位置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
經通知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
最高處管理權人新台幣3萬元以下罰鍰!
為保障家人安全
請儘速安裝住宅用火災警報器!
住宅用火災警報器除可至鄰近消防分隊
申請補助外,亦可至賣場、消防器材行或
網路選購附有「個別認可標示」產品。
認可
W 23
4567890
高雄市政府消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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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由

    高雄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於113.8.15修正 第六條 依法無需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且非屬消防法第六條第四項規定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之下列場所,其管理權人應依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辦法之規定,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維護之:
    一、供人租賃居住之住宅場所。
    二、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出處

    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https://outlaw.kcg.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661
    2 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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