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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04條規定,透過強暴、脅迫,使別人做無義務之事,或妨礙他人行使權利,構成強制罪。 強制罪成立要符合兩個要件: 有強暴或脅迫手段,影響他人意志 他人因此被迫做或不做某件事 怎樣的行為算是「強暴」手段...
新北市一名駕駛去年底因為誤觸遠光燈開關,開在前面的小黃駕駛氣得下車跟他理論,雖然雙方沒發生肢體衝突,事後男子對小黃司機提告強制罪,檢方認定,小黃司機沒有暴力脅迫行為,因此做出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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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將犯罪類型區分成「告訴乃論之罪」與「非告訴乃論之罪」,而且是以非告訴乃論為原則,告訴乃論為例外。也就是只要法條沒有明定:「……(刑法章節或條號),須告訴乃論」,即屬於非告訴乃論。 此種明定某罪是告訴乃論的法條,都是規定在該章節的最後一條,也就是每章都會有自己的規定。例如刑法第16章之1是妨害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