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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日,勞動部癈止一些釋例,有律師整理好,然後用白話文簡單說明

〈特休假的規定,最新整理〉
歸納整理如下:
1.特休假排定日期後,勞工還是可更改。
2.雇主不可用工作規則或其他規定要求勞工一定要休半數以上特休、一定天數以上特休或要求全部休畢。
3.未休完之特休禁止遞延至次年度休假。
4.不可以勞工特休未休係不可歸責於雇主為由不折發特休工資。
5.因勞工個人因素未休完之特休假,雇主還是須折發工資。
6.特休假排休無須經勞資協商,而係勞工指定。
7.銀行受金檢時要求員工離開工作崗位,不可要求員工請特休假。
8.特休假權利不可拋棄。
9.雇主不可要求勞工一定要休完特休假。

本則回應

  • Lin標記此篇為:⭕ 含有正確訊息

    理由

    廢止台(75)內勞字第 410302 號函等 15 則特別休假函釋,並自即日生效抵觸特休假新制之函釋即日起廢止。

    出處

    https://www.facebook.com/permalink.php?s⋯fbid=1245571868866119&id=105301279559856
    陳業鑫
    9 年前
    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