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地主義
http://blog.xuite.net/xizhi1/blog/65767477-出生地主義_第二編連繫因素論第二章國籍2.立法意義:⑴血統主義——以父母之國籍定出生子女之國籍。如德、 奧國,專依血統而取得父母之國籍,不問子女出生於何地。⑵出生地主義——依出生地爲準,與父母之國籍無關。如 阿根廷、智利,不問父母之國籍,子女必取得出生地之 國籍。(3)以血統主義爲主(原則)的倂合主義——原則採血統主 義,例外又採出生地主義,如中、日、法、意、比。 ⑷以出生地主義爲主(原則)的倂合主義——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