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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差點被詐騙集團騙了。從台北寄一個沒有完整地址,也沒寄件人的包裹。宅配送來,看看字體,沒見過就退了。宅配的人說妳不看是寄什麼東西?我叫宅配自己拆。割開後,裡面用7.8張日曆紙一絡的包了7.8層,最裡面放了9000新臺幣,是真的噢!趕快請宅配包好放回小紙盒內用膠帶封好退回去。
還好沒收沒簽名,簽收就慘了。要注意哦!有宅配東西時先看清楚寄件人的身份地址是不是認識的再簽收。很重要!
我有打165去問,她也說直接退回。如果不是自己收而是大樓管理員收,記得趕快送警察局報案,如果收了沒報案,到時會被告侵佔。侵佔是告訴乃論,要坐牢的。別忘了提醒周邊朋友!
寄的東西寫巧克力,裡面放錢,真的要小心!

本則回應

  • Lin標記此篇為:❌ 含有不實訊息

    理由

    普通侵佔罪的犯罪構成要件,依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是指犯罪行為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嚴格地說,犯侵占罪的人,必須要有先持有他人的財物,而後起意將自己所持有的他人財物予以侵吞入己,犯罪才能成立。

    出處

    http://www.moj.gov.tw/fp.asp?xItem=125022&ctNode=96&mp=095
    侵佔
    7 年前
    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