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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10月1日起
行經過馬路未走斑馬線罰款七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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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由

    民眾任意穿越馬路,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第2、3款規定:「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處新臺幣300元罰鍰」、「行人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處新臺幣300元罰鍰」。

    出處

    https://www.moi.gov.tw/chi/chi_faq/faq_detail.aspx?t=2&n=9283&p=10&f=6
    民眾任意穿越馬路或在劃設行人道旁兩側(未行走於劃設行人道標線上)穿越馬路,有無違反交通處罰條例
    9 年前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