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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事實 民眾檢舉案件,檢舉時間112年07月09日
非遇突發狀況,在車道中暫停(記3點)
舉發違反條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1項04款(期限內自動繳納處新台幣16000

不要停樹蔭喔
提醒你家長輩或朋友
不然16000就丟水溝了

本則回應

  • RITA HONG標記此篇為:💬 含有個人意見

    理由

    交通部公關室說明,網傳紅單上是依道交條例第43條去開罰,該法條是處罰危險駕駛行為,針對此個案,目前警方已經依交通部函釋撤單。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表示,經查詢該張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編號:高市警交相字第BJD549143號,為左營分局新莊派出所舉發,經確認該張違反道路

    不同意見

    https://tfc-taiwan.org.tw/articles/9579
    3 年前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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