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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已經提出反歧視法草案了, 賦予國家人權委員會可以調查、處理、提起訴訟的職權, 把性別定義為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 只要覺得被歧視就可以提起訴訟, 被告的人民或團體會被罰款一至三倍。
國外許多宗教領袖和維護婦幼權益者, 因為反歧視法遭到迫害的案例, 很有可能發生在台灣, 男生只要宣稱自己是女性就可以進入女性空間(如: 廁所、更衣室、宿舍), 也可以參加女子組運動賽事, 這種情況距離我們並不遙遠, 教育部已經制定跨性別依照性別認同入住宿舍和參加運動賽事的辦法, 只要加上反歧視法的強制力和罰款, 整體形勢將更為險峻。

各位, 我們很需要你們的禱告和關注、參與, 盡量表達反對"反歧視法"的意見。也請為著北中南東四場公聽會禱告, 求主差派大能的勇士提出強而有力的論述, 我們一起擋下這個反歧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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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kelly標記此篇為:❌ 含有不實訊息

    理由

    第一段混淆了國家人權委員會與反歧視法,國家人權委員會的成立是依照《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反歧視法草案第六章中有提及國家人權委員會遇到情節重大之歧視事件時,得移請相關機關等依法處理,及通知受歧視者依法定程序提起救濟,這些也都是人民的基本權利。

    國家人權委員會的職責主要為接受人

    出處

    國家人權委員會處理人權陳情申訴案件作業要點
    https://nhrc.cy.gov.tw/Feedback_Process.aspx?n=9919&sms=0

    行政院反歧視法草案總說明
    https://www.ey.gov.tw/File/2498FE176F4CBF86?A=C

    台灣家長守護婦幼權益協會的貼文
    https://www.facebook.com/story.php/?stor⋯_fbid=420642220719247&id=100083204173192


    《反歧視法》草案
    第五條 依民事法律關係,對公眾提供 物品、設施或服務之大眾交易,於決 定是否提供及提供過程中,不得基於 種族、身心障礙、性別、年齡、宗教 信仰對特定人為歧視或騷擾。

    第六條 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不得 基於種族、身心障礙、性別、年齡、 宗教信仰就下列事項為歧視。但基於 職務需求或特性所必要之差別待遇, 不在此限: 一、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 置、考績或陞遷等。 二、教育、訓練或其他類似活動。 三、薪資之給付或各項福利措施。 四、退休、資遣、離職或解僱。 雇主不得基於前項所定特徵,對 求職者或受僱者為騷擾。

    第十條 學校對學生或申請就學者,不 得基於種族、身心障礙、性別、年 齡、宗教信仰就下列事項為歧視: 一、招生及就學許可。但基於特定教 育目標或其他正當理由,限定特 定群體修讀,經該管主管機關核 准者,不在此限。 二、教學、活動、服儀、評量、獎 懲、福利、設施及服務。
    前項第一款限定特定群體修讀之 情形,包括設定修讀人數之總額比 例。 學校校長及教職員工不得基於第 一項所定特徵,對學生或申請就學者 為騷擾。

    第十二條 第五條之大眾交易提供者、 第六條之雇主、第十條之學校、學校 校長及教職員工,不得為報復。
    1 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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