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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整理:

(1). 台商要注意了!台版肥咖條款(CRS)預定於108年上路,而中國大陸6月甫翻修所得稅法,台商只要在大陸地區住滿逾半年即為大陸稅務居民,但在兩岸稅務資訊無法交換,雙重課稅恐成台商的惡夢,一頭牛可能被剝兩層皮。

(2). 財政部公布的「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CRS)預定108年上路、109年進行各國租稅資訊交換。而中國大陸也在今年6月底公布《個人所得稅法修正草案》,未來只要在大陸居住滿183天以上就是大陸的稅務居民,必須面臨課稅問題。

(3). 以台商而言,若境外公司有股利所得,且兩岸都執行「個人計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CFC)」時,那股利所得就可能被重複課稅,大陸稅率是20%、台灣則是海外所得最低稅負制20%,很可能演變為40%高稅率。

(4). 以台幹來說,在大陸工作,但部分所得在香港領取,其所得未來可能被台灣的財政部獲得資訊,認定是海外所得要課稅,同時也得繳大陸所得,就會有薪資雙重課稅情況。過去我國法院判決大陸所得在台也是納稅範圍。

(5). 以財產交易所得而言,台灣人在大陸地區的交易所得仍屬我國課稅範圍。台灣人在大陸買賣不動產、債券、股票等收入不僅得依法在大陸完稅、也須在台灣併入申報綜合所得稅繳稅,的確有重複課稅的可能。

(工商時報)

本則回應

  • 重新來升等標記此篇為:⭕ 含有正確訊息

    理由

    肥咖條款,為美國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縮寫為FATCA,故為肥咖,內容為要求全球金融機構向美國通報美國人海外所得之情形,這就是為什麼現在開立戶頭,都有個是否為美國人的選項。而我國於106年11月16日訂定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簡寫為CRS,內容與肥咖條款類似,為使稅

    出處

    https://zh.wikipedia.org/zh-tw/兩岸協議監督條例草案
    兩岸監督條例
    www.mof.gov.tw/File/Attach/75667/File_11491.pdf
    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總說明 - 財政部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40001
    稅捐稽徵法第五條之一(資訊交換協定TIEA法源)&四十六條之一(未配合資訊交換之罰則)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2368526
    兩岸監督條例恐緩審 政院:尊重立院
    6 年前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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