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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400001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發展國民經濟,並保障投資,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買賣,其管理、監督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 者,適用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第 3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 4 條 本法所稱公司,謂依公司法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 本法所稱外國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外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發展國民經濟,並保障投資,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買賣,其管理、監督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 者,適用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第 3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 4 條 本法所稱公司,謂依公司法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 本法所稱外國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