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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馨提示🌷🌾

轉發:一位律師朋友的建議:2020年到來了,大家在簽名寫日期時,年份要寫全。例如,要寫01/15/2020而不是01/15/20。以防20後面被人改成2019、2021…等引起不必要的損失。今年適用,2021年就隨意了。不存害人之心,但也要保護好自己和家庭。

本則回應

  • Lopez標記此篇為:💬 含有個人意見

    理由

    眾所週知,法律文件重要的金錢數目 是連阿拉伯數字123,或中文一二三都不用,而是寫成 “One Thousand Only” 或 “壹仟元整”。
    法律文件上重要的日期(如租約),也都不用縮寫,採取正式的 “December 31st, 2020”, 或 “民國壹佰零玖年壹月壹日“。

    所以說,《該寫的謹嚴的已經寫的謹嚴了,剩下來的縮寫 簡寫的地方,通常是不重要的地方》,譬如簽名附屬的日期,美國支票上的日期(遠期支票在美無約束效力). 一般人不必過份擔心。(如果重要的話,應該考慮以正式謹嚴的模式來寫才是正途)

    不同意見

    https://www.law.du.edu/documents/aap/writing-tips-abbreviations.pdf
    6 年前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