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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超速標準,從 60 公里變成 40 公里

根據修正後的《道交管理條例》第 43 條規定
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 40 公里
處新臺幣 6,000 - 36,000 元罰鍰
並吊扣該汽車牌照六個月
這項規定已經從今年 6 月開始執行 ⚠️

此法一出,雖然遭到一些駕駛人的反對
不過交通部做出回應
由於嚴重超速事件近 5 年有上升的趨勢
導致車輛事故屢見不鮮,參考各國交通法規後
判斷速限也是相當重要的指標,所以仍維持新規定
以增加駕駛人對於超速的危機意識

本則回應

  • Lin標記此篇為:❌ 含有不實訊息

    理由

    據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顯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一項第二條「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四十公里,吊扣該汽車牌照六個月」。目前該條文尚未生效,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目前生效日期仍未定。

    出處

    https://tw.news.yahoo.com/網傳-超速40公里扣牌半年-6-1-起開罰-001140251.html
    3 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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