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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口不停讓行人取締原則
車頭進入
行人穿越道
可取缔
資料來源:警政署
距離行人
小於1車道寬
滿足下列兩項,即達取締基準
汽車車頭或機慢車前輪已進入行人穿越道
汽車車頭或機慢車前輪距離行人行進方向
1個車道寬 (約3公尺) 以內
未達取
締基準
距離行人
大於1車道寬
中央通訊社

本則回應

  • Henny 標記此篇為:⭕ 含有正確訊息

    理由

    依據警政署指出(中央社製圖),不停讓行人先行的取締認定原則,首先,若路口無人指揮時,車輛「前懸」(即車頭)已進入行人穿越道且距離行人行進方向1個車道寬(約3公尺)以內,即為取締認定基準。

    出處

    https://www.cna.com.tw/news/asoc/202305020282.aspx
    3 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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