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任用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S0020001公務人員之任用,應本專才、專業、適才、適所之旨,初任與升調並重,為人與事之適切配合。 本法所用名詞意義如左:一、官等:係任命層次及所需基本資格條件範圍之區分。二、職等:係職責程度及所需資格條件之區分。三、職務:係分配同一職稱人員所擔任之工作及責任。四、職系:係包括工作性質及所需學識相似之職務。五、職組:係包括工作性質相近之職系。六、職等標準:係敘述每一職等之工作繁、簡、難、易,責任輕、重及所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