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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立法院在進行4名大法官提名人的資格審查。周一召開公聽會時,國民黨邀請的葉慶元律師指出「憲法採交錯任期制是一個錯誤」,並說蔡總統擔任第一任總統時,即任命超過三分之二大法官,違反憲政獨立性,要立法院好好思考是否該拒絕審查此次大法官提名人。 然而,究竟什麼是「任期交錯制」?為什麼會出現第一任總統即任命11名大法官的情況?若如葉律師所述任期交錯制是個錯誤,那我們該如何彌補此錯誤? 什麼是
任命資格大法官之資格規定於司法院組織法第四條。本規定歷數次修正:民國三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修正公布條文如下:第四條大法官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一、曾任最高法院推事十年以上者。二、曾任立法員九年以上者。三、曾任大學法律學主要科目教授十年以上者。四、曾任國際法庭法官,或有公法學或比較法學之權威著作者。五、研究法學,富有政治經驗,聲譽卓著者。具有前項任何一款資格之大法官,其人數不得超過總名額三分之一。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