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310-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00001&flno=310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駐日代表謝長廷去年表示,卡神楊蕙如前年跟前高雄市長韓國瑜妻子李佳芬在東京巨蛋看棒球,遭韓國瑜競選團隊提告妨害名譽。雄檢今天表示,謝長廷所言並無憑空杜撰,不予起訴。
「卡神」楊蕙如去年1月身陷網軍案風暴期間,駐日代表謝長廷被指與楊為師徒關係密切,但謝長廷接受媒體採訪時不但撇清與楊女關係,還點名韓國瑜妻子李佳芬曾和楊蕙如一起看球賽,被當時正在選總統的韓國瑜認為有意抹黑,怒控謝長廷妨害名譽及違反《選罷法》。高雄地檢署傳喚楊蕙如調查後認為楊、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