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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絕檢舉魔人猖狂,請各位轉傳並附議!

廢除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檢舉)
https://join.gov.tw/idea/detail/c939b07

本則回應

  • Lin標記此篇為:💬 含有個人意見

    理由

    民眾並非有權力直接開罰唷,民眾只是提供證據給予警方,再經由警方依照民眾所提供之證據去判斷是否有違反道路交通法,再依照事實去做出是否開罰之裁斷。
    開放民眾檢舉能有效減少民眾違規之事實。而且只要不違規不違法,就沒有被檢舉開罰之疑慮。

    不同意見

    https://www.npa.gov.tw/NPAGip/wSite/ct?xItem=78876&ctNode=12879&mp=1
    6 年前
    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