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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巡邏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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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Lin標記此篇為:❌ 含有不實訊息

    理由

    假的,這是警用機車配備的一般行車紀錄器。
    員警不得任意使用經用機車的行車記錄器作為交通違規舉發證據,必須要符合道交法第7-2條規定才得以使用。比如有員警騎乘警用機車期間,碰到駕駛交規違規肇逃,此時行車記錄器依法就能作為事後舉發的輔助證據。

    出處

    https://tfc-taiwan.org.tw/articles/9506
    1 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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