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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Lin標記此篇為:❌ 含有不實訊息

    理由

    施用毒品的除罪化並非「除罪後不理」。在除去所有施用毒品的刑罰後,應先祛除效率不彰的拘禁措施,改以社會處遇的方式讓施用毒品者「戒癮」。毒品除罪化,範圍僅侷限在「施用毒品者」除罪;而除罪亦不代表施用毒品者可以完全沒事,實際上還是必須接受轉介措施,到相關醫療場所接受戒毒等療程。因此,多

    出處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0043/3008250
    5 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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